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全省性的防雷设计由省气象局负责审核。省内跨地区的防雷设计由工程合同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核。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由建设单位填写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初步设计)》;
(二)由建设单位填写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初步设计)》;
(三)总规划平面图;
(四)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和人员资质证、资格证书;
(五)初步设计说明书(包括:气象资料、设计依据、计算公式、直击雷防护措施、雷击电磁脉冲防护措施、防雷产品选型等)及初步设计图纸(包括:接地平面图、接闪器布置平面图,SPD设计示意图、建筑图、结构图等);
(六)建筑、结构、消防、空调、给排水、强电、弱电等初步设计资料;
(七)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申请单位应将送审资料按统一规格装订成册,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由建设单位填写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施工图设计)》;
(二)由建设单位填写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施工图设计)》;
(三)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和人员资质证、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两套及其电子文档;
(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各两套;
(六)建筑施工图及其电子文档;
(七)结构施工图;
(八)其他与防雷建设有关的施工图(水、电、消防、煤气、金属构架大样、SPD安装等);
(九)工业建筑物应有生产工艺流程图、物料存储方式、危险品场所分布等资料;
(十)储罐应有材质、壁厚、储存物形态、储存工作压力数据等资料;
(十一)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十二)经过初步设计的,应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十三)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十四)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申请单位应将送审资料按统一规格装订成册,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许可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编号、经办人、日期,并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第七条 许可机构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办理受理手续:
(一)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
(二)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待补齐资料后给予办理受理申请手续。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三)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许可机构工作人员应及时把受理信息录入数据库中。
第九条 许可机构在受理初步设计审核或施工图设计审核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程序完成审核:
(一)审核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二) 审核经许可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三) 经审核合格的,签发《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或《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一式二份)。
(四) 经审核不合格的,签发《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一式二份),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五) 申请人修改设计后应按照原程序报审。
(六) 建立审核档案。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使用中国气象局统一制定的表格和文书格式。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使用“××气象局行政许可专用章”;防雷技术性审查应使用防雷专业机构技术性审查专用章。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审核项目按以下格式编号:
( XX )雷初审字〔YYYY〕第 ZZZZ 号
其中:XX表示行政许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可以使用规范的简称。
YYYY(四位)表示年份。
ZZZZ(四位)表示序号,按照申请的时间顺序进行编号。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审核项目按以下格式编号:
( XX )雷审字〔YYYY〕第ZZZZ 号
XX、 YYYY、 ZZZZ填写规则同十二条。
第十四条 审核程序结束后,许可机构应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审核申报表、申请书、核准书和申报材料由受理工作人员负责整理存档,长期保存。相关图纸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行政审批中心的要求,制定并公示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工作流程,有条件的地方,应在互联网上公布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本细则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